第十六条 报名
1、考生不限年龄、职业、学历,均可根据本人学习和使用计算机和实际情况,选考不同等级的考试。考生一次只能报考一个等级(含笔试和上机考试)的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不准报名。
2、考生报名须交纳考试费。
3、省级承办机构和考点应及时公布当年的报名时间、地点及有关的报名手续,并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4、省级承办机构和考点应保证考试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信息标准》(第五版)按时将报名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考试
1、 考试分笔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一级上机考试时间为90分钟,采取“无纸化“考试形式,考生在计算机上完成考试答题;二级(除C语言)笔试时间为90分钟,上机考试时间为90分钟;二级C语言、三级笔试时间为120分钟,上机考试时间为60分钟;四级笔试时间为180分钟,上机考试时间为60分钟。
2、 上半年考一、二、三级,下半年考一、二、三、四级。
3、 考点按《手册》要求做好笔试和上机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
4、 考试期间省级承办机构和受省级承办机构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派巡视员,检查各考点的考试进行情况,并填写巡视员巡视记录。
5、 考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答卷和上机考试成绩盘等有关材料送(寄)至指定地点。
第五章 评卷与成绩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手册》制定评卷管理办法,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可委托中心考点承担笔试评卷工作,按照《手册》有关选聘阅卷员的要求,统一组织评卷。
第十九条 笔试选择题部分由机器评阅。笔试主观题部分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评分标准评阅。
第二十条 上机考试成绩评阅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抽查评卷点的评卷质量。
第二十二条 该考试笔试、上机考试公布等第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60分为及格、59-0分为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评卷点应在笔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评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及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告考生信息和成绩。
第二十五条 笔试或上机考试成绩只有一门合格的,下次考试该门成绩、等第保留。
第二十六条 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省级承办机构、中心考点、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点、评卷点均不得发布(或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涉及考生群体成绩信息以及阅卷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六章 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合格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机要通信(即邮政机要)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级承办机构负责本省证书的管理,其中包括证书编号、建档、打印、颁发、换补发、查询、开据有关证明等。合格证书内容以中、英两种文字书写,全国通用。合格证书包括:考生姓名、考生身份证号、考试日期、考试等级、成绩等第等。该证书可作为人员择业、人才流动的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证明,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参考。
第二十八条 笔试、上机考试成绩均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笔试、上机考试成绩均优秀者,在合格证书上注明“优秀“字样。
第七章 考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省级承办机构应按工作所需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十条 由教育部报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省级承办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缴的费用标准。对考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承办机构自定并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章 考试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点,省级承办机构应暂停或取消考点资格:
1、发生严重考场事故、集体舞弊、试题泄密的;
2、考场秩序混乱的;
3、考后评估未达标的;
4、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未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的;
5、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
第三十二条 考生在考场出现作弊、替考及其它违纪等情况,各考点应记录违纪情况报告上级考试机构,由省级承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7号)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承办机构、各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考试期间派专人值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原下发的有关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手册》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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