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号)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唯学网是一个大型的教育考试培训平台,更多软件工程师考试报名,软件工程师考试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相关考试信息,请关注唯学网职业资格栏目软件工程师考试培训频道。小编在此预祝每一位参加软件工程师考试的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早日实现自己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