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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高考考务工作规定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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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四十五条 省招考办对我省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负总责。

第四十六条 考生答卷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材料管理,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十七条 实行网上评卷,试卷的扫描、评阅工作分别由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分担。省招考办和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处理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

第四十八条 省招考办评卷领导小组组织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制定网上评卷有关参数。

第四十九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具体实施评卷工作。评卷点须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招考办派人参加。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组长职责》(见附10)。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报送省招考办。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无死角全程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第五十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评卷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工作纪律的培训、教育,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11)。

第五十一条 各评卷点评卷工作按网上评卷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图像不清、答串题等问题答题卡,提交怀疑卷给小组长统一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异常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异常答卷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招考办评卷联络员。对发现的雷同卷,填写《雷同试卷登记表》,报省招考办处理。

第五十四条 评卷中发现同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招考办,省招考办及时查处并将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五十五条 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合成总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第五十六条 省招考办负责领导、检查各评卷点评卷工作。

第五十七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招考办制定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考员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考试信息管理制度,实行考试信息全程制约、全程监督、依法使用,依法公开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六十条 下一级招考办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招考办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各级招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十二条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考办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六十三条 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考办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承担高考的有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市(行署)招考办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省招考办备案。

附:

1.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

2.2015年高考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

3.主考、副主考职责

4. 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备用试题启用登记表

5.监考员职责

6.巡考员职责

7.考场规则

8.考点、考场偶发事件处置办法

9.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操作指令

10.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11.评卷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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