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照顾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高的一项: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5.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7.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一)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第(二)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工龄加分另外计算。
(四)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三)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公示全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四)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厅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10.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11.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