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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实施细则——第三章:段位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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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实施细则——第三章:段位授予标准

第十一条 段位授予

业余围棋的段位授予标准如下:

7段:在中国围棋协会组织、主办或经中国围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业余围棋比赛中获得冠军者。

6段:三个(含)以上省级单位参加,且其中5段棋手不少于30名,棋手总人数不少于50名。在该类赛事中位列前六名的棋手(前六名中已有6段称号的,名额可顺延)。

5段(含)以下:可以由省级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行业体协所辖棋院、棋类协会、围棋协会直接批准授予。

3段(含)以下:可以由地区和省辖市的体育局所辖棋类协会、围棋协会直接批准授予。

1段:可以由县体育部门直接批准授予。

6段以上称号由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审批。符合授予6段、7段条件的围棋比赛,主办单位须在赛前向中国围棋协会申报,并且有二名以上国家级裁判员主持竞赛裁判工作,经批准后其比赛成绩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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