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实施细则——第四章:段位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棋手
鉴定棋手是经中国围棋协会批准,取得对业余棋手的棋力进行鉴定的资格的职业棋手。
第十三条 鉴定棋手批准条件
鉴定棋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满25周岁;
(二) 段位在五段(含)以上,并持有注册证;
(三) 身体健康,具有责任感,能胜任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鉴定棋手批准程序
一级代理机构完成年度注册工作之后,应立即向中国围棋协会提出所辖的职业棋手担任鉴定棋手的推荐名单。在中国围棋协会任职的职业棋手可由协会直接推荐。协会根据职业棋手的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需要,于注册工作全部结束之后,正式颁布下一年度的中国围棋协会和一级代理机构鉴定棋手名单。
第十五条 鉴定区域
鉴定棋手原则上在本人被推荐地开展鉴定工作,非经中国围棋协会特别批准,不允许异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对象
鉴定棋手所推荐的业余棋手应年满18周岁,鉴定棋手所推荐的业余段位不得超过5段(含)。
通过鉴定而获得的业余段位,不能作为申请等级运动员的依据。除此之外,与通过其他途径产生的业余段位棋手享有同样的权利。
第十七条 鉴定费用
被鉴定者依据段位高低向鉴定单位交纳鉴定费,具体标准如下:5段180元、4段160元、3段80元、2段75元、1段70元。
第十八条 鉴定程序
被鉴定者填写鉴定表,经鉴定棋手鉴定签字后,由鉴定棋手所在地的一级代理机构核发段位证书。鉴定棋手所推荐的业余棋手被授予相应段位的,由一级代理机构从该业余棋手所交纳的鉴定费中,提取50%作为鉴定棋手的报酬。
第十九条 段位棋力参照标准
段位棋力参照如下标准:
以职业高段为参照:5段授3-4子,4段授4-5子,3段授5-6子,2段授6-7子,1段授7-9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