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审查
西藏大学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西藏大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考试。
五、初试
(一)考生应于2015年12月14日-27日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初试时间为2015年12月26日-27日。
(三)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六、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西藏大学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西藏大学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四)报考西藏大学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五)西藏大学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六)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如果生源充足,将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七)西藏大学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八)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西藏大学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九)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十)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十一)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西藏大学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二)考生体检工作由西藏大学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西藏大学体检要求。
七、调剂
西藏大学调剂政策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学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八、录取
(一)学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西藏大学、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西藏大学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三)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西藏大学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将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他
(一)按国家统一规定,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研究生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综字【2014】44号)文件。研究生相关奖助政策,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891)6338411。
以上是西藏大学2016年考研招生简章,以供大家查看了解。考生们若想了解更多研究生相关信息,如考研改革、考研考试等,请关注唯学网考研栏目,小编会第一时间为你更新最新资讯。若有疑问也可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