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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月自考考生需了解新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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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2012年十月自考还有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北京自考的考务管理执行今年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的违规处理办法在内容上与以往使用的自考违规处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提醒,目前,自考违规行为被分为违纪、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以及严重作弊。违规的考生将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接受处罚。

 

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比起违纪,作弊是一种带有主观故意色彩的考场违规行为,其更为严重,处罚也更为严厉。根据《违规处理办法》,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作弊,作弊考生当次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除作弊行为外,以下《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中列出的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等同于考试作弊的处罚: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以往有不少考生本来只是发生了违纪行为,却因为一时情绪失控,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甚至考试时就与工作人员大声对峙,影响了其他考生参加考试,构成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市自考办工作人员提醒,考生参加自考一定要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严重作弊:

 

  除以上行为外,有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考生一旦做出这类行为,所受处罚将对学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接受违规处理的考生一类是无意为之,一类则是有意为之。考生一要在考前认真学习新的《违规处理办法》,避免无意违规行为,认清作弊行为的危害;二要树立诚信考试的态度,用自己的努力换来满意的成绩。避免自己的学业因处罚而受到影响。

 

违纪:

 

  据了解,违纪行为通常是指一些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违纪通常并非有意,但由于不了解相关考试规定,很多考生还是因违纪吃了不小的亏。比如以往有考生因为答不完试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不停笔,因此而受到处罚。根据新的违规处理办法,出现违纪行为将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避免违纪的唯一办法就是了解相关考试纪律。如发生违纪行为,即使以“我不是故意的”为理由,也不能逃避处理。

 

  《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违纪行为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北京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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