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有()。
A.个人合伙
B.家庭
C.国家
D.政府机关
67.下列向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的有()。
A.悬偿
B.广告
C.标价出售的商品
D.招股说明书
68.在以下何种情形下,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9.下列诸债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无因管理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单方允诺之债
D.合同之债
70.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分割
D.保留共有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71.一天下午周某(23岁)与吴某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周某便对吴某说:“去逗逗它,你看它到底有什么反应”。吴某便照办,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5岁老人胡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他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玉器摊推翻,损失价值3500元玉器两件。另外,老人胡某由于躲闪不及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00元。
问:
(1)老人胡某因闪躲母猪而撞翻玉器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吴某当时8周岁、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吴某当时12周岁且无个人财产,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5)玉器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若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72.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自有三层楼房一幢作抵押,并抵押了抵押登记。债权未到期,甲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的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在一次车祸中死亡,30万元债权由其三个子女各自继承10万元。现债权到期,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甲的三个子女以房屋已变更产权登记,且债务是先父生前所欠,与己无关为由,拒绝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请根据抵押权的基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
73.被告人:汪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994年8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韩某,男,30岁,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25日被第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两年,缓刑3年,1997年12月10日,送回其原户籍所在乡镇考察。
被告人:高某,男,32岁。
199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临时工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卢某。汪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卢某骗至一无人处将其强行奸淫后,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韩某。韩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卢某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4000元。卢某坚决不愿做高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一日,卢某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上衣威胁说如果胆敢再逃,将剥光其下身衣服,让其无脸见人。事后高某觉得仍不解气,又将卢某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卢某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高某所在村庄来解救卢某。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高甲、高乙、高丙、赵某、陈某等八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高某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卢某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
(3)韩某盗窃罪的刑罚执行期应当如果计算?
(4)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对韩某如何处罚?
(5)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6)在上述汪某、韩某、高某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什么?对高某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
(7)给高某帮忙的高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74.孙某,男,31岁,农民。2004年6月,孙某写信给当地一专业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房子,10日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我们就要绑架你的女儿。”10日,孙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只好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
(1)孙某构成什么罪?
(2)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是什么?
(3)如果孙某是在将被害人的女儿劫持后写信的,孙某又构成什么罪?
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75.试论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76.简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
77.简论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CDADD(1-5)
AACAC(6-10)
DDBAB(11-15)
CDCCD(16-20)
BCDAC(21-25)
DCBDC(26-30)
二、多项选择题
ABCDACABDABCDAD(31-35)
ABCDACDCDABCDABD(36-40)
CDABCDABCACDABCD(41-45)
ABCABCDBCACABC(46-50)
ABABCDABCDCDABCD(51-55)
BCDACABCABCDCD(56-60)
ABACDABCDABC(61-65)
ABCDACABCDABABCD(66-70)
三、案例分析题
71.(1)老人胡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对其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胡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3)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当由周某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周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周某和吴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但是,周某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5)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玉器摊的损失应当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另外,母猪的主人由于对母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
(6)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母猪的主人单独承担责任。因为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该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72.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无论抵押财产被分割还是债权被分割,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抵押物仍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债权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债权继续受到全部抵押财产的担保。
结合以上原则,乙死后,对甲的30万债权由其三个子女分别继承10万,每个子女的债权都受甲提供的全部抵押房屋的担保。甲因病去世后,其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的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该房屋的抵押权仍然存在,分割后的房屋在整体上对乙的债权进行担保。因此,甲的三个子女以房屋已变更产权登记,拒绝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原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其生前的全部财产,即无论债权还是债务,继承人须一概继承。甲的子女继承甲的财产,同时必须继承甲的生前债务,在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仍然有效。因此,甲的子女不得妨碍乙的子女行使对房屋的抵押权。
73.(1)汪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2)构成累犯,因为前罪与后罪时间间隔未超过5年。量刑时首先应定拐卖妇女罪一罪,强奸行为不单独定罪,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其次考虑汪某构成累犯,拐卖妇女罪应从重处罚。
(3)韩某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故应从1997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00年11月24日止为其刑罚执行期。
(4)韩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盗窃罪2年有期徒刑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5)高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应当6罪并罚。
(6)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拐卖妇女罪),对高某不能适用这一刑罚。因为高某所犯的6个罪中,只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法定刑有可能是死刑,而就高某的具体犯罪而论,其所触犯的这两个罪均不能适用死刑,数罪并罚也不能升格为死刑。
(7)高甲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定性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
74.(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通过危害被害人女儿安全来要挟被害人,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人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如果被告人孙某将被害人女儿劫持后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绑架罪。
四、论述题
75.(1)国家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机构,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
(2)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①法律离不开国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的也是国家的力量;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的影响;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
②国家不能无法而治: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法律能增强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权威性;法律对于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
76.(1)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西周时期的婚姻是伴随着“礼”的发达而逐步完善的,并且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
(2)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有三,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①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一夫一妻制虽然不排斥纳妾,但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能混淆。
②同姓不婚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一是考虑到子女的发育成长和民族的长期发展,二是异性通婚,能够加强政治联系,进一步巩固西周的宗法制度。
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即主婚权操纵于父母之手,并通过媒人来完成。
(3)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条件就是“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须按照先后顺序经过六道繁琐的程序,这六道程序被称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之中,最基本的是“纳采”和“纳征”。“六礼”不仅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该制度为后世所沿用。
(4)西周时期婚姻解除制度就是“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法定情形,“七出”是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行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妻子。“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了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七出”是保障丈夫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范,是维护男尊女卑等级秩序的礼制制度。“三不去”虽然构成对“七出”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方手中;只要丈夫想抛弃妻子,就可以随意找到借口。所以,“三不去”不能改变丈夫单方面的利益,不意味着对妻子权利的真正保护。“三不去”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夫权统治和“礼仪”制度。“七出、三不去”制度不仅在西周得以贯彻,而且也影响到后世的婚姻立法,后世的婚姻立法在婚姻解除的范围上,大体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77.我国《宪法》第52~56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而言,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的统一与各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中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统一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任何公民都负有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义务。在我国,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内容与标志是维护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对国家的统一与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规定的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的具体化、是公民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遵循的具体规则与承担的责任。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中明确了遵守宪法义务的法律性质,即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中规定的“必须”一词实际上反映了遵守宪法义务的法律性质,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并规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5)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可能维护稳定的国家政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无法得到保障。
(6)依法纳税的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基本义务。各国宪法普遍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
(7)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除上述的基本义务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些义务既具有社会伦理与道德的性质,同时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质。违反基本义务承担责任的方式由具体法律规定,宪法只提供原则性和方针性的价值框架,发挥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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