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1. 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我保护: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也称为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国家保护: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又称公力救济。其目的在于:
①确认之诉:对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依法予以确认,如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
②给付之诉: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③形成之诉:对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现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依法裁判,如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等。
2. 民事权利的限制
(1)原则: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特别限制:
①通过赋予他人特定权利的方法来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例子:通过规定邻人的相邻权来限制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
用权的行使;通过规定其他人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来限制著作权的行使。
②通过要求权利人负担特定义务的方式来限制权利的行使。
例子:规定耕地使用人在行使耕地使用权的同时,负有不得荒废耕地或将耕地擅自改为非耕地的义务。
权利的行使如果超越了上述法律的限制,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对此,权利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甚至权利可能被依法剥夺。
例子:《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者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得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依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要求民事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行为,大部分民事义务都属此类。
例子: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无论是提供货物还是支付价款,都是积极的作为。
消极义务则是要求义务人必须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子:公司董事解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同业务的竞业禁止义务
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民事主体。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的概念要比公民广,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不过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两者在同一意义上来使用。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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