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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一)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登记的效力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四)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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