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月在职联考考试即将到来,准备不充足的考生要抓紧时间了。在考试到来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考生们可以多做一些试题,以便巩固前期的复习,查漏补缺。下面是唯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在职法硕刑法学练习题及解析,以供大家备考使用。
1.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考生应注意掌握。另外,随着试题难度的增加,象本题这样的只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记忆的题目已经不大可能出现,目前的考试已经侧重于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含义以及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析、判断具体案例的能力,所以,建议考生准确深入地掌握刑法溯及力原则。
2.甲欲杀乙,误将丙当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之( )。
A、目标的错误认识
B、手段的错误认识
C、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D、行为误差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按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目标的错误认识、手段的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偏差四种。甲误将丙当作乙杀死很显然属于目标的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在刑法学理论中,认识错误特别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一个较为重要并且相当复杂的问题,其中有些具体问题迄今在学术上尚存争议。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事实认识错误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知识点,在历年试题中,事实认识错误屡屡被考到,随着考试难度加大,这一问题的试题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象本题这样的仅仅考查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的试题,在目前的考试中出题的可能性不大,目前更多地是考查考生运用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分析案例的能力。因此,考生应当对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全面掌握。而且,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仅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的问题。很多考生只对这一问题单纯的死记硬背,其实对其基本理论并不真正理解,其表现是遇到象本题这样的较为简单的问题还能作出正确回答,一旦试题考查理解、分析能力时,往往无从下手,被题目中的干扰项所迷惑,所以,建议考生在复习这一问题时,不仅要认真理解《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有条件的还应参考其他法学专业本科教科书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并作一定的练习,以便真正掌握这一知识点。
3.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
A、只能独立适用
B、只能附加适用
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D、只能并科适用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包括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者单处四种。所以,选项A“只能独立适用”、选项B“只能附加适用”都是错误的,选项D“只能并科适用”其“并科适用”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只有选项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4.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 )。
A、并罚原则
B、吸收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折中原则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是折中原则,即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将这些原则合理地适用于特定的刑种,这些原则并无普遍适用的效力。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所以,选项B和C都是片面的,选项A的“并罚原则”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
【考生注意】由于教科书以及教师授课时,经常以同种有期自由刑所适用的限制加重原则举例,故在回答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问题时,许多考生常犯的错误是回答为限制加重原则,这是对数罪并罚原则的误解,对此,考生在复习时应予以注意。
5.下列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即必要要件是( )。
A、犯罪目的
B、犯罪对象
C、危害行为
D、犯罪时间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有危害行为,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是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是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在犯罪客体中,并非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故犯罪对象也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C。
6.非法拘禁罪属于( )。
A、继续犯
B、牵连犯
C、结合犯
D、连续犯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其最本质的特征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非法拘禁罪就是最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的行为以及由非法拘禁行为所引发的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限制的不法状态自犯罪着手时起,就同时不间断地处于持续过程之中,所以,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而本题的选项中所给出的牵连犯、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A。
【考生注意】在罪数问题上,法硕考生经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将继续犯和连续犯相混淆。其实这两种罪数形态无论其本质、概念和特征都不同。对此,考生在复习时应予注意。
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A、从轻处罚
B、从轻、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本题是法条题,较为简单。对于这种题目,考生应当对重点法条准确记忆,争取在考试中对此类题目全部答对,万无一失。
8.假释考验期限,从( )起计算。
A、判决宣告之日
B、判决执行之日
C、判决确定之日
D、假释之日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假释考验期限的计算。《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9.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的含义是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考查的所有的罪数形态中,只有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适用从一重处断,而且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也并非纯粹的从一重处断,其他的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都不是从一重处断,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C。
【考生注意】“从一重处断”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异种罪名,所以有必要选择其中之一定罪处罚,本题所给的其他罪数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只触犯一罪名,故不可能适用“从一重处断”。
10.在我国,特赦由( )。
A、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B、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C、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D、国务院决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赦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以上是2015年在职法硕刑法学练习题及解析,以供大家备考使用,考生如若获知其他关于教育考试的所有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唯学网,唯学网小编会在第一时间为考生发布相关教育考试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