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并施行,我省进一步严格学前教育的准入制度。
《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我省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法》还对学前教育机构名称进行了规范,要求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省教育厅表示,在《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