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前辅导
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11号),明确规定了在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32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7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建造师资格考试培训相关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
二、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
三、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四、合格证书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五、培训科目 :
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门公共课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石油化工、水利水电、电力、公路、铁路、机电安装、通信与广电及市政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课程。
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门公共课及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及市政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课程。
注:以上每专业满50人开设相应的专业课程。
六、授课老师
培训班由参加一级建造师教材(考试大纲)编写及参加建造师师资培训的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建工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的著名老师任教。
七、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5年4月-7月;上课地点另行通知。
八、报名办法及费用:
一级培训费3980元/人(不含教材,含部分资料);
二级培训费2980元/人(不含教材,含部分资料)。会务组协助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名参加培训班的学员需填写报名表。
九、其他
请学员自备上课所需教材。如需要,会务组可代学员购买,请在回执表上注明需要购买的教材名称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