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47.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由教育部授权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48.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9.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报名点)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校根据加盖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50.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451号)规定执行。
5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2.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53.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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