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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原则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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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原则和录取标准以及历年硕士研究生的录取情况。由于研究生录取的方式不同,如有的考生是通过一月全国统考考取了硕士研究生资格,还有些是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录取成为硕士研究生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研究生的等等,下面将逐一为大家介绍。

首先说说硕士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和录取原则。

硕士研究生的录取标准是由国家教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上报统计材料,进行分析测算而制定的,各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教委录取标准再制定本单位具体录取标准。招生单位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确定录取名单。录取时既要看业务水平,又要看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既要以考试( 含复试)成绩为主,也要参考平时成绩和表现。

对于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单位在确定初步录取后,应通知考生所在学校寄送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材料,审核符合要求后,对认为可以获得学士学位的发给通知书。

对于用人单位推荐作为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在德、智、体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对于少数科研成绩显著或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在职人员,可以破格录取。

招生单位对于符合国家教委复试基本要求但由于招生人数限制而不录取的考生,要将其全部材料(所有报考表格、各科目试题和试卷)在规定时间内转第二志愿单位。无第二志愿单位或第二志愿单位亦不能录取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将其考试成绩报本省( 市、自治区)所属的大区调剂中心进行调剂。招生单位未收到调剂考生材料前,不得复试。

(全国统招研究生的录取原则和标准就执行上述原则标准。)

研究生报考录取情况表

研究生报考录取情况表

第二种,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规定。

高等学校实行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是1985年开始试点的。有关这项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基本步骤如下:

1、推荐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的原则,被推荐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素质。在进行推荐工作时,不仅要注意对推荐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而且在业务标准的掌握上,既要看推荐生历年的学习成绩,还注重对其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业务特长等方面的考查,避免推荐工作单纯地按分数排队。为了保证推荐生的业务质量,学校还可进行必要的考试( 考核)。

2、各院校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名额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荐办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3、推荐名单确定后,学生可持本校的介绍信于规定日期到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查阅招生专业目录,并办理报名手续,领取推荐表和体检表。推荐生可自由选报两个志愿报考单位。

4、为了加强校际间的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应积极鼓励推荐生选报外校或科研机构。

5、各推荐学校应组织推荐生进行体检,并将按要求填好的推荐表、体检表一起于规定日期前寄送学生选报的第一志愿单位。

6、接收推荐生的招生单位一般根据推荐生情况对其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方式由招生 单位自选确定,在录取中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7、推荐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对其进行考试(考核)后不予录取,或因学科、专业招生名额限制不能接受的,应于规定日期前将推荐生的有关材料退回原推荐学校并由学校转告本人。

8、各招生单位只能在学校推荐的学生中进行选拔录取,不得在其他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对已确定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单位在其入学前若发现其不符合录取要求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9、推荐生被招生单位录取后,可视实际情况鼓励保留入学资格分配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至三年后再入学。

第三种,从在职人员录取研究生的原则。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一定生产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一般说来,科研和独立工作能力较强,思想政治方面也较为成熟,多从这部分生源中招收研究生,可以提高研究生的入学素质和培养质量,同时这也有利于加强教育部门和其他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为此,国家教委规定今后研究生招生要进一步扩大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尤其是应用学科主要招收在职人员。国家招生计划内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尽量从要求定向和委托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

为有利于在职人员应试,要改进入学考试的命题工作,重视能力的考核,认真进行复试,录取时要综合考虑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制定优先录取优秀在职人员的政策。

对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四年,思想政治表现好,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在职人员考生,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由国家教委授权的高等学校经过对考生的资格审查,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组织单独入学考试。

第四种,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研究生的规定。

1、各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录取现役军人考生,应与其他考生一样,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符合录取条件,并能够在计划内录取的现役军人考生,不论其毕业后是否转业,均应在计划内录取,招生学校不要按委托培养办理。

3、现役军人被录取为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总政治部规定办理,书籍费等其他待遇与国家计划内其他脱产研究生相同。

4、现役军人被录取为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安排,按总政治部规定办理。培养学校或其他用人单位如需选留或录用,可经有关主管部门征得总政治部同意后,为其办理转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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