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出入境报检的时限
入境检验检疫对象 |
报检时限 |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 |
入境前30天 |
输入其他动物的 |
入境前15天 |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
入境前7天 |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 |
索赔有效期不少于20天内 |
运输工具及人员 |
入境前或入境时 |
所有法定检验检疫货物 |
海关放行20天内 |
(1)出境报检时限: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运前60天预报检,隔离前7天报检。
(2)入境报检时限:
1.2.3出入境报检的地点
1.2.3.1出境报检地点: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报检。出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1 2.3.2入境报检地点: .
(1)法定检验检疫或旅行验证管理的入境货物,在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或验证。.
(2)法定检验的入境货物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3)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4)对(2)、(3)中规定的进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5)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6)其他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搬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3出入境报检的一般程序
1.3.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业务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废物原料除外)
1.3.2出境货物检验检疫业务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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