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重点)
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T、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2、审批要求(重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带有的栽培介质,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特许审批。
3、检疫监督管理
(1)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2)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证单。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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