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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政策:企业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政策:企业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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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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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学网小编提醒:本文是关于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操作规范内容,对于想考货运代理考试同学,希望考生认真复习备考,小编认为,想考好国际货运代理人考试,先要将历年真题好好地看,认真的看。明白整本书重点,不要平均用力。考试前做一到两套模拟题,找点感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法规和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业特点制订。

第二条 凡上海市货运代理协会成员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货运代理企业是指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货发人的委托,以托运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做到:

1. 切实根据收货人、发货人委托内容做好各项业务工作,重合同、守信用,信誉第一,货主至上。

2. 严格按照本单位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业务,不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事项。

3. 货运代理企业的代理权和经营权不得转让、租借或发包给他人。

第四条 各货运代理企业在行业内部既是平等关系,又是竞争对手。各单位之间应该互相协助、优势互补,还应该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共同促进本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应该努力扩展服务设施,增设服务项目,充实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质量,以提高竞争力。反对用行政手段组织货源,以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法拉拢货主,打击别人抬高自己,以及作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各货运代理企业都要制订岗位工作职责制度、职业道德标准。各工作环节的要求、费率都要有透明度,并公布于众,严格执行。有条件的企业应该争取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第二章 托运、运输

第七条 货运代理企业按需要可自行与承运人、货主、发货人或收货人订立长期或短期托运及运输合同。代理报关必须逐笔签订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委托书。

第八条 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按托运人或信用证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快速、安全、经济的运输线路,及时安排运输。

第九条 尊重托运人的意见和要求,当托运人的意见有违买卖合同,或不安全运输,或不切实际时应耐心解释,并与托运人一起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接受托运:

1. 非法经营进出口业务、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托运的货物;

2. 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3. 需要进出口许可证,而没有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

4. 明知闯关的货物;

5. 托运单证内容与实际出运物品不相符的货物;

6. 明知违反合同规定,包装不良的货物;

7. 资料不全,货物性质不清,说明模糊,没有危险品鉴定包装证书的危险品货物;

8. 拖欠运输费及其他费用严重,信誉不好的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合同承运人,也可以自己承担某区段运输,并承 担全程运输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转货物做到及时、安全,随时掌握中转信息。

第三章 进出口单证

第十三条 单证操作。进口货单证关系到进口商付款和出口商所供货物的交割程序,出口货单证关系到货物安全出运和安全收汇的重要问题,货运代理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谨慎制作。

第十四条 建立单证审核制度。经过货运代理企业的托运单证、报关单证、运输单证,必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单、同(合同)一致。

第十五条 接受更改单原则上应在出口货物装上运载工具前,当运载工具离开装运港后不接受更改。接受更改但后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有关方。

第十六条 由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证,如海运提单、国际陆运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邮政收据,要求在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装上运载工具后一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将单据寄交托运人。

第十七条 装箱单要在货物装箱后一个工作日内集中并交有关方,以便及时签发海运提单。

第十八条 核销单、退税单要在海关审核退回后五个工作日内寄交托运人。

第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第二十条 随着EDI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各货运代理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发展数据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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