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唯学网 » 价格鉴证师 » 辅导专题 »

2016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辅导

2016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辅导

唯学网 • 教育培训

2015-10-23 15:03

价格鉴证师

法学

辅导

唯学网 • 中国教育电子商务平台

加入收藏

价格鉴证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目前是2016年价格鉴定师备考期,为方便考生准确复习,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价格鉴证师法学的知识。

委托受理程序

按照规定各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签定委托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价格事务所移送委托时,要告知有关委托单位。

(一)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其他案件的物品价格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下同)双方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直接办理;涉及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同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

土地估价基准的原则

土地市场是不断变化酌,除供需状况的频繁变化外,政府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标准、税收等的发布、变更、实施日期等,均对土地价格的形成的水平产生影响。为保证估价结果的确定性和估价过程的可操作性,土地估价时,必须假定市场情况停止在某一时日,这个日期称为“估价基准日”。估价基准日是责任交待的界限和评估土地资产时值的界限。土地交易时的成交价格可根据确定了评估时日的土地估价结果进行适当的修正。另外,当我们应用市场比较法估算一宗房地产的价格时,选用的是估价基推日以前的交易实例作为分析比较的依据,由于这些实例的交易时间不同,当时影响地价水平的因素不同,其实值也不同,估价时必须把不同时间的这些实例的价格都修正在某个标准时间上,即以估价基准日为标准时问,这样,这些以往交易的实例才能作为真正具有可比性。

除上述五项土地价格签证的基本原则之外.土地价格签证有时还应遵循房地分估土地优先的原则;报酬逆增或逆减的原则;竞争和服额利润原则;变动原则和贡献原则等。需要强调的是,土地价格鉴证时,还必须充分体现科学、守法和公正的原则,这不仅是土地鉴证过程的需求,更是土地价格签证人员的职业道德。

土地价格鉴证原则是基本经济原理的具体体现,这些原则部不是弧立的,相互之间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土地价格鉴证时,除应充分了解各项原则外,还应拿捏彼此之间的关系,综合运用,才能很出正确的结果。

以上就是唯学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价格鉴定师考试法学知识点的相关介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价格鉴定师考试的信息请密切关注唯学网。


0% (0)
0% (10)
已有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