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负有资本充实责任。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违反此规定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还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较大的自由,但也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和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a)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牛转让的效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公司治理结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议事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①股东会。
a)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以及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的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b)股东会会议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13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c)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资本多数表决”,股东会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做出。
②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a)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成员为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b)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c)经理。经理是董事会的助理机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③监事会。
a)监事会的组成。经营规模比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出,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I~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b)监事的职权。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主要体现为对公司财务检查,对董事、经理职务行为予以监督等。为了便于监事行使职权,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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