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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应对合同法的技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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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试的方法、技巧及有关问题

(一)民事法律是生活的总结。从宏观来看,应试是无技巧的。就合同法而言,若对具体的规则没有掌握、没有记住,仍可以答题。根据什么答题?根据生活中的道理答题。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2000年试卷三单选第18题)

这题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答:“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考生不了解上述规定,也应当根据生活的道理,知道ABC项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应当排除ABC项。

(二)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形象化。当前司法考试的选择题,一般是压缩饼干式的案例,今年第四卷除论述题之外都是案例(司法文书也是以案例为背景)。在做试题的时候,法律关系若涉及两个人以上,为了“节省思维”,最好用简单图形表示出来。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DVD机100台,应付货款30万元,由丙持有的乙公司上市股票作为质押,考试/大担保甲按约付清货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自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B该质押合同无效

C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第一步,从已知条件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按有效掌握。

2.第二步,关于股票质押生效的一般条件(未涉及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故应当选择A项。

3.第三步,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丙方是以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向乙公司质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抵押权的标的,应当解释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应当排除B项。

4.第四步,丙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合同责任,因担保合同无效,因此不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5.第五步,若甲到期拖欠欠款,丙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选择D项。应当推定丙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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