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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辅导:公司股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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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学网小编提醒:本文是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公司股东诉权的有关规定,新公司法有四大特点,其一便是“对股东增权”。修正后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较多的权利,其中增加的股东诉讼权利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希望通过以下内容的复习对参加企业法律顾问的考生能够有所帮助。

股东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享有诉权,可以对有瑕疵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股东享有直接诉讼权,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股东还享有派生诉讼权,在公司权利受到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诉权时,有权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第一,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与无效诉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第二,股东直接诉权。股东的直接诉权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及控制股股东的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时,受损害股东对自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加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权是固有权;股东直接诉权是单独股东权。股东直接诉讼以股东权利、利益受到公司及其公司管理人员的不法侵害为条件。

第三,股东派生诉权(间接诉权)。股东派生诉权是指公司利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特别是受到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行使诉权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权是共益权;是少数股东权。股东派生诉讼以公 司利益受到公司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不法侵害为根本原因,以公司不能或怠于对不法侵害提起诉讼为前提条件,以请求公司提起直接诉讼为前置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按照前述程序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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