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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课堂笔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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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只举行一次。为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唯学小编整理了《法理学》的重点内容,主要从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与其它规范行为的区别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描述,希望考生能够有效利用,认真学习。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规范性的含义:

(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对规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规范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法律调整的对象:

(1)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

(2)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3)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3.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1)法不同于自然法则。

①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

②法律规范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

①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

②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

(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①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②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注意】

1. “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种含义来说的。

2.其他社会规范在适用效力上多采取“属人主义”,而法在适用上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

【注意】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2.无程序即无正义,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法的可诉性的定义

(1)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2)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 法的可诉性的构成要素:

(1)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注意】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提示】07-53 考察了法的程序性;07-7,09-10 考察了法的可诉性。此外,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属于命题概率比较大的考点。

【真题】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07-1-7) [1]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1] 【答案】B

距离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还有一段时间,相信很多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正在积极备考,但是备考中, 有很多同学不能很好的调节自身心态,导致学习效率下降,唯学小编提醒广大考生,复习备考中要想提高学习效率,自身心态的调节是避免不了的,一个好的心态决定一个人的成功,希望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能够以积极饱满的状态走进考场,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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