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我国早在1995年就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最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更是明确规定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由此可见从事药品经营工作,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必不可少。
哈市将实施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按照新规定,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可以指导市民购药、用药及负责处方审核。如不符合该条件,市食药局将不给药店发放经营许可证。
今年一季度,哈市发放《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306个。其中,核发新证108个、变更167个、换证31个。受新版GSP影响,进入4月份,我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数量激增,市食药局受理新开办药品经营许可申请123家,比一季度总和多15家。
新修订的药品GSP从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机构、设施、设备、体系文件等质量管理要素,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存储、养护、销售、运输及售后服务、售后管理等环节作出严格规定。其中,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市民合理购药、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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