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七条 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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