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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案例)
[背景] 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需采购8台电梯设备,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I、II、III、IV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包招标。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先行组织资格预审,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
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共收到申请人A-H递交的,计8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为代理商,F、G、H为生产厂商。经过审查,发现:
(1)D代理的I型电梯为某电梯厂X生产;
(2)E代理的II 型电梯为电梯厂X生产;
(3)F为G的全资子公司;
(4)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做出了D、E、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是D和E代理的同一个生产厂商的产品, 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
虽然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但由于代理商E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这样,仅留下代理商C参加投标不违反上述规定。
[问题]
(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经过上述评审,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
[考查]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
[分析]
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和相关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本案实际上是该条规定在电梯采购项目中的应用。
[参考答案]
(1)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1)-(4)的情形对申请人A-H做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
首先,仅依据情况(1)和(2),审查委员会判定D和E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理由不充分。虽然这两个代理商分别代理了电梯厂X生产的某种产品,但代理的电梯型号不同,不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
其次,审查委员会依据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进而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审查委员会依据“代理商E的资格不合格,留下代理商C参加投标”违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不能同时参加投标的规定。这里,审查委员会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因为没有理由表明,情形(1)到情形(4)存在谁轻谁重的次序关系,其在资格审查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2)依据本案给出的条件,仅能判定申请人C、E、F和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但不能直接判断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接下来,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判定申请人A、B、D、H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进而完成资格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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