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唯学网 » 招标师 » 招标师政策法规

招标师考试制度暂行规定(2)

来源:唯学网•教育培训(www.vixue.com)  【唯学网 • 中国教育电子商务平台】 加入收藏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师的执业范围:

(一)策划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招标全过程,处理异议,协助解决争议;

(二)招标活动的咨询和评估;

(三)协助订立和管理招标合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招标采购业务。

第二十六条 招标师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业问题;

(二)组织策划、实施和管理招标全过程,编写、审核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协助指导与管理招标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招标活动;

(三)了解国际、国内招标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招标专业技术研究、交流、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应当由招标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招标师称谓;

(二)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招标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可以向相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标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招标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招标工作能力;

(七)协助注册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符合《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是申请评定本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配备招标师的数量、招标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按照本规定要求申请注册执业。注册执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唯学网是一个大型的教育考试培训平台,更多招标师考试报名、招标师考试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相关考试信息,请关注唯学网职业资格栏目招标师考试培训频道。小编在此预祝每一位参加招标师考试的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早日实现自己的梦想。

0% (0)
0% (10)
已有条评论
新闻浏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