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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政策法规之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

注册会计师政策法规之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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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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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性,在优先考虑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下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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