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考函〔2013〕10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98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6月22日 上午09∶00-11∶30税法(一)
下午
13∶00-15∶30税法(二)
16∶30-19∶00财务与会计
2013年6月23日 上午09∶00-11∶30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14∶00-16∶30税务代理实务
二、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地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规定。在报名时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各地遇有港澳居民报名时,同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三、注册税务师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年1月28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2月27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2.填报程序。首次报考人员填写《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填写《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2月28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2月2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3月10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1月28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3月10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1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3年1月28日-2013年3月14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注册税务师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3年6月15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6月23日下午14∶30止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注册税务师试题类型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客观题)、税法(二)(客观题)、财务与会计(客观题)、税收相关法律(客观题)、税务代理实务(主客观题混合)5个科目。
六、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场设置
本次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应试人员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注册税务师成绩管理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报考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报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级别为免三科)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考4个科目的香港居民报考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九、注册税务师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公布成绩,具体查询方式届时另行通知。咨询电话:0771-5505211。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注册税务师考试大纲及教材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工作。联系电话:0771-5864320。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
3.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 4号)
4.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
5.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3年1月18日
附件1: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七)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八)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兔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三、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