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省正式出台的《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内容要求,中小学老师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等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将对教师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若教师在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将从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