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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复习辅导资料之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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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月在职联考的冲刺备考阶段,小编建议考生们将重要的知识点再捋一遍,以便更好的巩固之前的复习。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完成备考工作,唯学网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2015在职法律硕士复习辅导资料之共同危险行为,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一、共同危险行为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是由于未尽注意义务而使他人权利处于危险之中,并且最终导致对他人的损害。在此,如果存在共同故意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若存在单独故意则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即共同危险行为有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处于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的境地。

(4)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5)共同危险行为不能准确判明谁为实际的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只是由共同行为人中的某人行为所致,但又不能确定谁为加害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都产生了损害结果,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而是共同加害行为。

(6)共同危险行为虽然不能确定准确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他们的共同过失将其行为连接成一个整体,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 条之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免责事由,学理上曾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证明实际侵权人才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免责。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其理由在于行为人全部免责的情况甚为罕见,法律规则不能建立在偶然性上。

以上是在职法律硕士复习辅导资料之共同危险行为,以供大家备考使用,考生如若获知其他关于教育考试的所有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唯学网,唯学网小编会在第一时间为考生发布相关教育考试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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