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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民法专项测试题及答案

同等学力申硕民法专项测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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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5 09:13

同等学力申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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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距离2015年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备考工作,考生们都在尽自己的努力做着最后的冲刺。为了帮助考生备考,唯学网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同等学力民法专项测试题及答案,以供考生们备考使用。

简单题

1.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有:

(1)使用权,即商标权对自己注册的商标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

(2)转让权,指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一定方式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3)许可权,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的义务;

(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3)缴纳费用的义务,包括取得和使用注册商标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2、我国法律规定的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答:免除民事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人,由于有不可归责之事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

(2)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3)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利益或自己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正确、适当的防卫措施,而使之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

(4)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致的损害。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则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4.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答:(1)物权种类法定,即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物权内容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的权能,即是说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创设新的权能,禁止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

(3)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即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存在或移转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公示方式,物权行为无效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设立与变动方式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创设和变动的方式,非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律效果。

(5)物权的效力法定,即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抵押权实现是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都没有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5、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否则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可以直接占有,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同时性,无时间间隔;担保物权的异时性,有间隔。

(6)权利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6、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答:(1)分离原则(答独立性也可),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

(2)抽象原则(答无因性也可),是指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3)形式主义原则(或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

以上是小编准备的2015年同等学力民法专项测试题及答案,以供考生备考使用。考生如果想获得更多同等学力相关资讯,如在同等学力申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以及报考条件、相关知识,敬请关注唯学网,小编会在第一时间作出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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