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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精选讲义:海关行政裁定制度(2)

报关员考试精选讲义:海关行政裁定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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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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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直属海关收到行政裁定申请书后,应予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自收到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受理的还应说明理由。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1)申请超出行政裁定范围的;(2)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3)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4)海关已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的行政裁定或有其他明确规定的;

(5)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审查过程中,海关可以征求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4.海关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裁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三)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与撤销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2.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海关总署应公布自动失效或被撤销的行政裁定,并应告知申请人。

(四)海关行政裁定的异议审查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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