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关、
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中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明确要求撤销或者变更海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
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
(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
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申诉的,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
对不符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①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②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中的;
③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④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
⑤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⑥仅对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
⑦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⑧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尚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转送其他海关处理
符合海关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送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由接受转送的海关办理。
3.海关审查申诉案件
(1)申诉案件的审查内容
申诉审查部门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意见,听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或者原经办部门的意见。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
申诉审查部门认为需要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或者原经办部门了解情况的,可以在受理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副本发送该海关或者经办部门,该海关或者经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副本之日起10日内,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有关证据材料。
(3)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
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
申诉人认为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该审理人员回避。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海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