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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政策:职务任免暂行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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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免职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六)退休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七条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发布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五)死亡的。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和部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聘任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任免是关系到我国政治稳定的大事,只有不断的选择好优秀的公务员才能够让这个国家稳定健康持续的运行。唯学网小编希望本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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