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公共营养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公共营养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法规。
2. 本政策法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营养服务的专业人员。
3. 公共营养师是指在公共卫生、医疗卫生、食品生产、教育等领域,为公众提供营养健康咨询、指导和培训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职业资格与认证
4. 公共营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
5. 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6. 公共营养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7. 公共营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科学,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为公众提供专业、科学的营养健康服务。
8. 公共营养师应当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营养健康状况。
9. 公共营养师不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四、服务范围与职责
10. 公共营养师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健康咨询、营养评估、营养干预、营养培训等。
11. 公共营养师应当根据客户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特点,提供个性化的营养健康建议和服务。
12. 公共营养师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宣传活动,普及营养健康知识,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
五、监督管理
13.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营养师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
14. 公共营养师违反本政策法规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资格。
15. 社会公众有权对公共营养师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