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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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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0 11:31

公共营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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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审的主要人员有:杨月欣、张立实、糜漫天、程义勇、翟凤英、赵法伋、李珏声、赵霖、侯玉瑞、李长平、王玉、吴兰笛、麦佩玉、段延萍、逸飞、蔡云清等。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国营养学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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