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时代的新宠,每年的电子商务师考试更是备受关注,为了帮助准备参加电子商务师考试的考生,更加详细的了解有关电子商务师考试的法律法规内容,唯学小编特整理了以下内容,以供参考: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
在使用纸张文件的环境下,书面材料传统上所起的功能很多,基本上包括以下11种:
(1)确保有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契约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
(2)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契约的后果;
(3)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
(4)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交易的永久性记录;
(5)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
(6)使之可通过签字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
(7)确保一份文件作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
(8)最后体现出书面文件作者的意向并提供该意向的一份记录;
(9)可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
(10)便利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
(11)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书面形式所传递的信息或提出数据的要求,常常是在书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同于“书面形式”的概念,例如签字和原件。而且还有多种层次的形式要求,各个层次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甚至在某些国家,既未注明日期也无签署的书面文件,甚至没有作者姓名,只是信纸上端印上名称者,也视为“书面”,尽管在并无其他证据(例如证词)的情况下,它在文件的作者权方面并无多大证据价值。另外,按照目前在书面环境中对于数据完整性以及对于防止作弊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一份弄虚作假的文件也会被当作“书面”看待。总之,“证据”和“当事方约束自身的意图”这类概念应与数据可靠性和核证等较大问题相联系,而不应作为“书面形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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