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中国推行这么多年素质教育后的今天还屡屡出现教师严重惩罚学生的事件呢?为什么媒体不断报道虐待学生的严重性后,有的教师还不以为意呢?为什么这类人会成为教师成员的一份子?这到底是个人的问题还是教育制度监管的问题呢?
小编从重庆教育网了解到:2015年10月15日,重庆胡先生的孩子今年上4年级,因为作业完成得不好,被班主任用扫把把孩子屁股打成大面积瘀紫,触目惊心。“屁股是黑色的,裤子血淋淋地贴在肉上,心都碎了”。涉事老师目前已被停职,家长欲用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以上是学生家长的态度,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希望这种现象在中国不再出现。下面是国家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 :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因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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