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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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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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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银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除了在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贷款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等方面都实现了突破外,还增加了出资人类型,允许非金融企业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据了解,根据银监会此次发布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是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允许非金融企业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而这是2009年版《办法》未提到的。

此外,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还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同时,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扩展阅读: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如需获得更多金融类新闻,敬请密切关注唯学网行业培训栏目金融培训频道,小编会在第一时间作出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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