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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京:《旅游法》对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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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控股副总裁、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李京在谈到《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时表示,《旅游法》对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是重大利好,《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它将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李京表示,之所以说《旅游法》对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是重大利好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首先,《旅游法》的颁布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其次,《旅游法》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他认为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为超值服务的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提供了路径。因为在服务提供与价值认同的因果链中,经营者先提供良好服务,之后,才可能获得消费者的价值认同。然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只有旅游服务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为优质的服务。

再次,《旅游法》的颁布有利于旅行社降低经营风险。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景区景点的分类和不同类型门票涨价程序和提前量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社会效益的关注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另一方面看也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关于“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经营成本不可控的风险。

旅游法第五十、五十三和五十四条对景区安全性和最大承载量的规定。旅游法对景区安全性的规定,旅游者是直接受益方,旅行社也是间接受益方,可间接规避或有的潜在风险。

最后,《旅游法》的颁布有助于树立旅游行业新风,扭转行业形象。李京表示,新近颁布的《旅游法》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的内容,可以有助于扭转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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