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权——全面了解事故情况;2)资料获得权——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3)随时询问权——询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4)移交义务;5)诚信公正、恪尽职守;6)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1.13 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
1)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2)确定事故调查组的分工;3)协调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4)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5)决定发布事故消息;6)完成事故调查工作;7)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原因;2)查明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3)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4)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5 事故调查的时限
1)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2)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期限60日;3)报送事故报告日——为调查结束日。
1.16 事故调查之后的处理
1)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2)处罚责任人 有关机关单位负有事故责任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整改并受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公布 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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