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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报检员考试大纲:国际贸易商品分类(2)

最新版本报检员考试大纲:国际贸易商品分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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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15:58

报检员考试

报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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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1、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一般来说,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塑料碗就比塑料制品更为具体。例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比汽车零件更为具体。

(二)混合物 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基本特征原则”

例如:“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适用于规则三(二)的情况(4种)(重要考点)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物品

3、不同部件的组合物品

4、零售的成套物品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也就是按此项商品范围里从后归类,也叫“从后归类”原则。

例:“由200克的奶糖和200克巧克力糖果混和而成的一袋5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所以呢,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1806.

在规则三里面有几个地方,是需要同学们注意的地方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判断题:

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优先采用从后归类原则。

答案:错。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对某个未列名的商品(无论是一种或多种材料混合制作),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按此商品的类似品的编码归类。

[例如]手推购物车

—可归入87章车辆

—由于此章注释并无相关解释,所以查阅子目标题

—可归入非机械驱动车辆

—此目录中又没有具体列名,

所以归入“手推购物车”其他车辆。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但本款不使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新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多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字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目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与本规则。

第四节 查阅H.S税目号、子目号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直接查阅法

二、借助《字母索引》查阅法

三、查阅H.S应注意的问题

报检员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

亦称“协调制度”,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编制、并作为《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公约》的附件确定下来的一种商品分类目录。它是在布鲁塞尔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部综合性的、多种用途的国际性商品分类目录。

主要包括三部分的内容:

(1)归类总规则,共有3条,阐明整个商品分类协调的总原则;

(2)各类、章、项目和子目的注释,说明它们各自所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说明;

(3)按系统次序排列的项目表(或称税目表)。这种分类目录把商品分为21类、97章(其中第77章是空章)、5019项。其商品分类有以下规律:大类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来分类的,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一类;章目划分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未确定,包括第二章至第83章除第64至66章外),第84章至第97章按货物用途或功能划分。在每一章内,项目的前后顺序则是按照动物、植物、矿物性质来排列。项目号列采用六位数编码。这是一种结构性号列,六位数中的前四位数是协调制度的项目号(即税目号),第五位数为一级子口号,第六位数为二级子口号。如果税目号下不再分子目,则第五位、第六位数均以“0”表示。例如1101.00表示“小麦或精粉”,1102.10表示黑麦精粉。在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中最多可分为九项,即1至9项。常以子目中的“9”表示“其他商品”;有时也用“‘8”表示“其他商品”,而用“9”表示“零件”。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各类、章、税目和子目的注释以及项目表,都具有强制性。任何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必须全部接纳该制度的内容,不能随意修改。

为了确保实施中和解释上的统一性,协调制度委员会还编制了一些补充文献供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参考。这些补充文件包括:

(1)协调制度注释:共4册,是经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的对协调制度的官方解释,是协调制度不可缺少的补充。它按照协调制度的类、章、项的顺序逐类、逐章、逐项进行解释,详细列出它们的范围,应当包括和不包括的主要商品,对有关商品从外形、性能、生产办法、用途等多方面进行具体描述,并说明鉴明这些商品的具体方法。在每个类和章的解释前都有总说明。它是在税则分类目录注释的基础上编制的。

(2)协调制度及其注释的字母索引:是海关合作理事会为方便查找有关商品的分类情况而编制的。它将协调制度中的税目和子目项下的商品名称以及协调制度注释中的商品名称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排列,并说明它们在协调制度中的编号和协调制度注释上的页次号,以便于查找。其格式有3栏:第二栏为商品名称,第2栏为商品在协调制度条文中出现的位置,第3栏为商品在注释中出现的页码。

(3)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概要:是协调制度委员会在讨论新产品对决定其归类的意见汇总表。它对商品的名称、成分、结构、规格、用途等进行了详细介绍,还列有该商品应归的号列。

(4)号列对应表:为了便于使用1978年版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第2次修订本的国家向协调制度转换,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编订了《号列对应表》。它列出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与协调制度之间商品号列的相互对应关系,使用者可以从前两个目录的商品号列查出其在协调制度中的对应号列,也可以从协调制度的号列查出其在前两个目录中的对应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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