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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报检员考试大纲:国际贸易商品分类(3)

最新版本报检员考试大纲:国际贸易商品分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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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15:58

报检员考试

报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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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

它简称协调制度,是于 1988 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种新的商品分类制度,是一部可供国际贸易有关方面使用的税则和统计合并目录。协调目录由5019 项以6位数编码的独立商品组组成,分21类,96 章。另一种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主要用于贸易统计。这两种制度虽经不断修订和协调,但仍然不能避免商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体系不同而需多次重新命名、重新归类和重新编码的情况。为此,海关合作理事会接受了一些国家的建议,成立了一个有美国、日本、加拿大等16个国家以及海关合作理事会、欧洲经济委员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空运协定等 21 个国际及国家组织的研究小组,对能够满足海关、统计、运输、贸易等方面共同需要的商品编码协调制度进行可行性研究。1973 年海关合作理事会接受了研究小组的报告,成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积极进行新的分类目录的筹备工作。在筹备过程中,共约有60多个国家及20多个国际组织参与协调制度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的各种工作。经过 10 年努力,1983 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正式批准协调制度委员会提出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当时规定,该公约将在 17 个国家签字后,于1987 年1月1日生效,后由于《协调制度》的实施,涉及大量的工作,未能按时生效实施,推迟了一年,于 1988 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美国、加拿大、欧共体等主要国家已加入了协调制度公约,并将本国税则商品按协调制度归类。

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明确每个国家的海关税则或海关统计,目前不论采用何种制度分类、均应转换成协调制度的分类作为谈判资料。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并有义务协助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采用协调制度。

报检员H.S编码制度的结构与编排的特点

1、H.S的编排结构是将所有国际贸易商品按生产部门分为21类;在各类内,基本上按同一起始原料或同一类型的产品设章,共有97章,其中第77章留空备用。

2、H.S编码的品目和子目。在各章内,H.S又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产品的基本特征或用途设有品目。

3、H.S分类目录正文由H.S国际公约、H.S分类目录组成。

4、H.S编码是由6位组成,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又加了2位,所以我们常见的是8位编码

5、H.S编码前第1、2位为章节号,第3、4位为品目号,第5、6位为了目号

6、H.S品目条文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报检员考试商品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本税则目录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一、概述: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共包括21类97章商品。

第1类到第4类是农副产品,从第5类到21类是工业品。第1类到第4类的排列是:动物——植物——油脂——食品来排列。而工业品中呢,是原料——半成品——成品;整机——零部件;具体列名——未列名等。

在查找商品编码的时候,最主要的就是要确定商品21类商品中的哪一类商品,

例:查找 “火鸡” 的编码,先要确定,火鸡是活动物,第一类,这是一个大的范围,在掌握这些前提下,查看每章的商品排列情况。要先查阅四位数品目号列及其黑体字。在0105就可以找到家禽,那么鸡属于家禽类,再进一步确定它的8位数编码,0105.9994.

判断题:《协调制度》中的编码采用的是8位数编码。

答案:错

8位数编码,前两位表示项目所在章,3、4位表示在该章的排列顺序号。第5位表示的是它的一级子目,第6位表示二级子目,第7位表示三级子目,第8位表示四级子目。

“—”表示1级子目

“— —”表示2级子目

“— — —”表示3级子目,

“— — — —”表示4级子目。

在查找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先确定它的类,其次是章,再确定它的1级子目、2级子目,依次类推。

如何判断是一级目录,还是二级目录还是三级目录,还是四级目录,关键就是从“商品名称前面的”横杠“来确定。

二、归类总则

归类总规则是《国际商品编码协调制度》中所规定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它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咱们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例题: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

规则二

(一)项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口时候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规则二(二)项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项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例1:4503 是 天然软木制品,外边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

例2:牛奶里加糖了,仍然按牛奶来归类,那么这个条件就是说“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规则二归类的时候,基本上判定其还是由一种材料或物质构成,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规则三第(一)指的是,如果货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可归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具体列名”原则)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基本特征”原则)

例子:“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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