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考点速记
第九章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考点一】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 系列合同条件简介
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文音译为“菲迪克”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2)《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
(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4)《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
(5)《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6)《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7)《设计施工和营运合同条件》“金皮书”
(8)《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褐皮书”
(9)《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白皮书”
二、《施工合同条件》中各方责任和义务
1、《施工合同条件》是 FIDIC 系列合同条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文本。
2、在《施工合同条件》模式下,项目主要参与方为业主(Employer)、承包商(Contractor)和工程师(Engineer)。其中,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授权为业主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相当于国内的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属于业主方人员,应履行合同中赋予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的权力,但应保持公平(Fair)的态度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工程师的人员包括具备资格的工程师及其他有能力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员。
3、根据通用合同条件规定,各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概述如下:
三、 《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一)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
1、检验
《施工合同条件》主张采取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重视从原料到生产、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验。
2、承包商的试验
(1)对于除竣工试验外的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有试验所需的仪器、文件资料、电力、装置、燃料、工具、材料与人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2)工程师应提前至少 72 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令,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并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因遵守工程师的指令或因业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向其提出工期、费用和利润索赔。
3、拒收
如果根据检查、检验或试验,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同规定,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并说明理由,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试验,则试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试验致使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索赔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这笔费用。
4、修补工作
尽管先前已经通过了试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1)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进行返工;
(3)实施任何因事故、不可预见事件等导致的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
(二)工程计量和估价
1、工程计量
《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提前通知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派员及时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并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
2、计量方法
无论当地有何惯例,在计量上:
(1)永久工程每项工程计量方法应按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方法,若无规定,则按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中的规定;
(2)对永久工程每项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净值计算,不考虑膨胀、收缩或浪费。
3、估价
工程师应根据计量出的每项工作的工程量乘以相应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中 4 个条件,或同时满足情形二中 3个条件的,可对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三)价值工程
为鼓励承包商发挥经验,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合同规定,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的价值工程建议,即提出的建议有助于:加快竣工;降低业主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提高业主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等。通过采纳合理化建议给业主带来的净收益,业主应与承包商分享。
(四)不可预见
1、不可预见的定义
所谓“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可预见”的风险分配方式使承包商在投标时将风险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业主获得的应是承包商未考虑不可预见风险的正常标价和施工方案。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1)“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果承包商遇到其认为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说明其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物质条件下合适的措施,并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
(2)如果承包商因此遭受了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但不包括利润)索赔。工程师则应在收到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核实后,确定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影响程度如何,并处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五)工程照管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货物、承包商文件的工程照管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
(六)工程的接收
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
(1)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工程即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 14 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工程分成若千个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2)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 28 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或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够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要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3)当工程达到下列 5 项条件,即认为业主接收了工程:
1)工程已按合同竣工,并通过竣工试验;
2)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竣工记录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3)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4)承包商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培训工作;
5)根据本条款签发了接收证书或被视为签发了接收证书。
如果承包商提交接收申请 28 天内,工程师仍未答复,则若工程达到了上述前四个条件,即视为工程已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的第 14 天竣工,且被视为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2、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业主的自主决定下,工程师可为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业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则:
(1)该使用的部分应视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已被业主接收;
(2)承包商应从该开始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转由业主责任;
(3)如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七)误期赔偿费
1、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中竣工时间的规定如期完工,根据业主索赔条款,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乘以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超过规定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且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2、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由业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支付赔偿费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八)索赔
1、承包商的索赔
(1)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 28 天内发出。承包商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2)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证明资料后 42 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
2、业主的索赔
业主也可以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应在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包括业主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或延长缺陷通知期的事实依据。由工程师确定业主通过索赔是否有权得到承包商的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九)争端处理
1、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合同争端可按照规定,由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AAB/DAB)。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 DAAB,DAAB 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人或三人组成。DAAB 成员与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联合任命、分摊酬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鼓励 DAAB 成员在日常非正式地参与处理合同双方潜在问题及分歧,及早化解争端。
2、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1)如果双方发生争端,任一方可将争端事项提交给 DAAB,委托其做出决定。DAAB 应在收到委托事项后 84 天内或在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有理由的决定。除非并直到该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后应做出修改,该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如果任一方对 DAAB 的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 28 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双方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作为最终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决定。
(3)如果任一方已按照上述规定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还应在着手仲裁前,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考点二】 FIDIC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各方责任和义务
(一)FIDIC 颁布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适用于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也称作交钥匙工程,该模式下业主只选定一个承包商,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向业主交付一个建成完好的工程设施并保证正常投入运营。尤其适于提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或基础设施工程及 BOT 等类型项目。
(二)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同,银皮书中没有“工程师”这一角色,而是由业主方委派“业主代表”代替业主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目标。承包商应接受业主或业主代表提出的指令。在工程款支付上,银皮书规定由业主根据承包商的报表直接支付,而没有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这个中间环节。
二、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一)合同组成文件及业主要求
1、合同组成文件
银皮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优先次序是: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件;
(3)通用合同条件;
(4)业主要求;
(5)明细表;
(6)投标书;
(7)联合体保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
(8)其他组成合同的文件。
(二)分包商
1、银皮书关于分包商的通用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及其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分包商有要求的,承包商才需在不少于 28 天前向业主通知以下事项:
(1)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2、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限制分包的部分,承包商才能分包。
3、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的材料供应商以及合同中已经指明的分包商无需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分包商则都要经过工程师的同意。比较而言,银皮书给予了承包商选择分包商的更大自主权。
(三)设计及数据风险
1、根据银皮书,业主应对“业主要求”及业主提供信息的下列部分的正确性负责
(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或不可改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的预期目标的说明;
(3)工程竣工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2、银皮书在“放线”条款中还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的任何差错。
(四)不可预见的困难
1、银皮书在“不可预见的困难”的条款中规定:
(1)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3)合同价格对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费用不应考虑给予调整;
(4)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款的规定基本上排除了承包商以外界物质条件不可预见为理由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的机会,因而承包商要清醒认识所承担的不可预见的困难,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进度计划与进度报告
1、进度计划
银皮书规定,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 28 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2、进度报告
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月进度报告,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 7 日内报出。
3、承包商工期索赔
根据银皮书,承包商有权提出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索赔的情形只有下列 3 种:
(1)根据合同变更的规定调整竣工时间;
(2)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顺延;
(3)由业主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或阻碍。
比较而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还有: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人员或货物的短缺。在银皮书中,这两种情形的后果均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的风险明显加大。
(六)支付
1、对工程的期中付款,银皮书规定,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如每月的月末),按业主要求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2、业主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 28 天内向承包商发出关于报表中业主不同意支付的任何项目的通知,并附详细说明,对符合合同要求的应付款项,则不应扣发。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 56 天内支付每期报表的应付款额。业主在收到经双方商定的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证明后 42 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最终款额。
(七)运维培训
1、作为交钥匙工程,为帮助业主顺利实现项目运行,承包商要按照业主要求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对业主人员进行操作与维护,如果合同规定在工程接收前需进行培训,则在该培训结束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2、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还应向业主提供临时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业主方运行、维护、拆卸、组装、调试及修理设备的需要,在业主收到最终正式的操作与维护手册前,不能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考点三】 NEC 施工合同(ECC)及合作伙伴管理
一、NEC 系列合同条件
1、NEC 系列合同条件主要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业主和总承包商,总包管理的一揽子合同)
(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
(3)专业服务合同(业主与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等的 合同)
(4)裁决人合同(业主和承包商共同与裁决人订立的合同)
其中,工程施工合同(ECC)是 NEC 系列合同编制的重要基础,具有选项多样、使用灵活、条款用词简洁等特点,得到广泛应用。
二、ECC 合同的内容组成
(一)主要选项条款
选项 A:带有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
选项 B: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
选项 C:带有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
选项 D: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
选项 E:成本补偿合同
选项 F:管理合同
三、ECC 合同中的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一)鼓励当事人采取合作,而不是采取对抗行为,是 ECC 合同的典型特点。ECC 合同核心条款的总则中第一条即提出业主、承包商、项目经理(指业主方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工作原则。
(二)ECC 通过建立早期警告(Early Warning)和补偿事件(Compensation Events)为特征的合作机制,让项目各方致力于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可以说,传统施工合同中索赔条款实现的功能在 ECC 中由早期警告和补偿事件两项程序加以优化并解决。
1、早期警告
(1)早期警告程序是 ECC 共同预警的最重要的机制。ECC 条款规定:一经察觉发现可能出现诸如增加合同价款、拖延竣工、工程使用功能降低等问题,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均应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鼓励项目经理和承包商对可能影响工程的事件及早发出警告,防范未来风险的发生或降低其不利影响。
(2)ECC 条款还规定,项目经理和承包商都可要求对方出席早期警告会议,每一方都可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该会议。这类会议体现了合作伙伴(Partnering)讨论会的功能。
(3)在早期警告会议上,与会各方应在下列方面进行合作:
1)提出并研究建议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作为早期警告的每一问题的影响;
2)寻求对将要受影响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决办法;
3)决定与会各方应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合同应采取行动的一方。
项目经理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对所研究的建议和做出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将记录发给承包商。
2、补偿事件
(1)ECC 条款中的补偿事件是一些非承包商的过失原因而引起的事件,承包商有权根据事件对合同价款及工期的影响要求补偿,包括获得额外的付款和工期延长。通过补偿事件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划分。
(2)ECC 规定,项目双方均可通知补偿事件,鼓励各方及早相互告知,有利于减小事件的不利影响,通过项目经理通知补偿事件,体现了业主就补偿事件对承包商给予补偿的主动性,反映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相互体察与合作,有利于项目良性发展。
(3)ECC 还规定,为消除歧义和矛盾而变更工程信息所发的指令属补偿事件,计价原则是:若变更由业主提供的工程信息,则该补偿事件的影响按对承包商最有利的解释进行计价;若变更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信息,则按对业主最有利的解释计价。鼓励双方相互提供真实可靠的工程信息(而不是对已方最有利的信息)。
(4)可见,ECC 合同条件通过早期警告和补偿事件等条款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合作伙伴(Partnering)管理所倡导的信任、协调、沟通和激励的管理机制及合作共赢的理念。
【考点四】 AIA 系列合同及 CM 和 IPD 合同模式
一、CM 合同模式
(一)CM 模式及其类型
1、所谓 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是指由业主委托一家 CM 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 CM 单位以承包单位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Fast-track)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CM 模式尤其适用于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的大型复杂工程。与传统总分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同,CM 合同属于管理承包合同。
2、依据业主委托管理范围和责任的不同,CM 模式分为代理型(Agency)CM 模式和风险型(Non-Agency,非代理型)CM 模式。对于代理型 CM 模式,CM 承包商只为业主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业主直接签订,CM 承包商不承担项目实施的风险。
(二)风险型 CM 模式的工作特点
1、风险型 CM 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前阶段的咨询服务和施工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CM 承包商在工程设计阶段就应介入,为设计者提供建议,包括根据施工经验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建议、运用价值工程提出设计改进建议、提出工程投资优化的建议,同时也帮助减少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
2、当部分工程设计完成后 CM 承包商即可选择分包商施工,而不必等到设计全部完成后才开始施工,通过快速路径方式缩短项目建设周期。CM 承包商对业主委托范围的工作,可以自己承担部分施工任务,也可以全部由分包商实施。其自己施工的部分属于施工承包,不属CM 的工作范围。CM 工作是负责对自已选择的施工分包商和供货商,以及业主签订合同交由CM 负责管理的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承包管理的工程能够按合同要求顺利完成。因此,CM 承包商应熟悉施工工艺、了解费用构成,具备良好的施工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风险型 CM 模式的合同计价方式
1、合同计价方式
(1)风险型 CM 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部分由业主承担,CM 承包商获取约定的酬金。CM 承包商签订的每一个分包合同均对业主公开,业主可以参与分包合同的谈判,业主按分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CM 承包商不赚取总包与分包合同之间的差价。
(2)CM 承包商的酬金约定通常可选用如下方式:
1)固定酬金
2)按分包合同价的百分比取费
3)按分包合同实际发生工程费用的百分比取费
2、保证工程最大费用(GMP)的限定
随着设计工作的深化,CM 承包商要陆续编制工程各部分的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CM 承包商将按照最终的工程预算提出保证工程最大费用(GMP),并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后,按 GMP 的限制制定计划并组织施工,对施工阶段的工作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当工程实际总费用超过 GMP 时,超过部分由 CM 承包商承担,体现了 CM 管理承包的风险性,也使业主方造价控制风险大大降低。约定 GMP 后,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与 CM 承包商确定 GMP 时不一致使得工程费用增加的情况,CM 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商调整 GMP。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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