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一、案例分析题
(三)
李某2019年11月12日向提交申请了xx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20年李某发现甲乙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扫地机侵犯了其专利权,与甲乙公司沟通协商未果后,于2021年11月3日请求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李某补充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后,……。
【题号1】要求李某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行为是否合理,请简述其法律依据和理由
【考点链接】第3章-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题要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概念及报告性质和作用。
首先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是法律稳定性的初步证据,其仅是案件审理的参考,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独立地进行侵权判定。
其次,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再次,专利权评价报告也不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要件。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即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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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2】甲主张先用权,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考点链接】第3章-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答题要点】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来源:金融财经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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