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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法人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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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9 14:40

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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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造师考试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根据建造师考试的难度,对于2016年考生而言,现在该进入建造师复习阶段了。对于建造师法规知识的考察,考生只需要着重背诵记忆即可。为方便考生将书本知识读薄,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法规法人制度知识。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a、依法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a、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b、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资格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

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 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一级建造师法规法人知识的介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建造师方面的知识请密切关注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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