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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辅导:法律制定权限划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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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有两个问题,一是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另外一个是要根据本地区的需要来进行制定。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64条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5.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原创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的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7.《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

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原创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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