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学网小编提醒: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如果要对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方面的法律有所了解,其中包含《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还有一些从业资格、职业资格方面的内容,再就是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小编的总结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能有所帮助。
[案情]
2005年4月,甲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住宅楼建筑工程,工程实行包工包料。该工程具体由甲建筑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组织施工。同年5月28日,该项目部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承包工程后仍以甲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朱某向该工地供应沙子数次,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朱某沙款叁万元 某小区住宅楼项目部李某 2006年11月30日”。后朱某催要未果,遂以甲建筑公司、李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沙款。
[分歧]
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是建筑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且向原告出具欠据,该欠据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应认定李某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由于甲建筑公司是对外施工合同的主体,是该买卖合同的受益人,故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该工程是由甲建筑公司承建,其下属项目部虽将工程转包给李某,但李某对外仍以甲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原告朱某在供货时并不知道甲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的转包关系,原告有正当理由相信李某为甲建筑公司派驻该工地的施工代表,被告李某购买沙子的行为,应当视为甲建筑公司的行为,该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甲建筑公司,该债务应由甲建筑公司承担。甲建筑公司在向原告清偿债务后,可基于其与李某的内部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评析]
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但同时又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实践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现象非常普遍,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因购买他人的建筑材料或因租赁他人的机械设备产生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之债,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这类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争论也较大。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判决实际施工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由建筑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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